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 (Premium) 。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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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價值 |
賣權價值 |
現貨價格 |
+ |
- |
履約價格 |
- |
+ |
存續期間 |
+ |
+ |
波動率 |
+ |
+ |
利率 |
+ |
- |
現金股利 |
- |
+ |
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 ( 或稱內含價值 ) 及時間價值。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選擇權賣方需要繳交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到期履約的義務。
買方應支付權利金。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依履約期限,可分為美式及歐式兩種。美式係指選擇權的買方可於權利期限屆滿前任一日要求履約,而歐式則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
買方應支付權利金。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需繳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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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 |
認股權證 |
期貨 |
交割 ( 履約 ) |
由交易所訂定 |
由發行券商訂定 |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
到期期限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多為一年以上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交易價金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無 |
保證金 |
賣方繳交 |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
發行量 |
無限 |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
無限 |
權利主體 |
買方 |
買方 |
買賣雙方 |
義務主體 |
賣方 |
發行券商 |
買賣雙方 |
契約數量 |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
每日結算 |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
無 |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
臺指選擇權係一個契約,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則有履約義務,並需繳交保證金。
臺指選擇權的交易,與預期大盤走勢相關,有不同的交易策略,以買進買權及買進賣權說明如下:
未來行情預期 |
預期指數上漲:買進買權 |
預期指數下跌:買進賣權 |
9/24 下單 |
買進 1 口十月份 5,600 點的買權,權利金 170 點 |
買進 1 口十月份 5,600 點的賣權,權利金 165 點 |
情況 1 : 10/5 |
權利金上漲至 220 點時,賣出此買權獲利= 50 元 x ( 220-170 )= 2,500 元 |
▲ 權利金上漲至 200 點時,賣出此賣權 ▲ 獲利= 50 元 x ( 200-165 ) = 1,750 元 |
情況 2 : 10/17 |
大盤指數 5,800 點 |
大盤指數 5,450 點 |
情況 3 : 10/17 |
大盤指數 5,500 點 |
大盤指數 5,650 點 |
交易人可於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進行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下單時應註明選擇權序列名稱 ( 含商品代號、履約價格、到期月份、買權或賣權 ) 、買進或賣出別、委託種類、時效性條件、及交易價格 ( 如下組合單,則為交易價差 ) 。
下單種類分為市價單、限價單、及組合單三種。各種類依其時效性又可分為當日有效單 (ROD)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單 (IOC) 、及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單 (FOK) 等三種。市價單及組合單之時效性可為 FOK 及 IOC 二種中之任一種,限價單之時效性則可為 ROD 、 IOC 、 FOK 三種中之任一種。
臺指選擇權之交易稅係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為單邊各千分之一點二五;買賣雙方交易人若於到期時履約結算差價者,則按到期結算價,以千分之零點二五課徵交易稅。
舉例而言,若交易人以 200 點之權利金買進一口臺指選擇權,則應繳之交易稅為 200 點 *50( 元 / 每點 )*1.25/1000=12.5 元。
若該交易人以 240 點之權利金賣出原先買進之部位,則應再繳交易稅為 240 點 *50( 元 / 每點 )*1.25/1000=15 元。
若交易人未於到期前沖銷持有之部位,而於到期時履約,假設到期結算價為 5820 點,則其履約應繳之交易稅為 5820 點 *50( 元 / 每點 )*0.25/1000=72.75 元 。
依台灣期貨交易所造市者作業辦法,期貨自營商得申請成為台灣期貨交易所造市者,經台灣期貨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從事造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