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契約係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交付某特定商品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就是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方便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買方交錢、賣方交貨),則不須再交錢或交貨。合法期貨交易係指交易人透過政府核准之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買賣。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換句話說,如果保證金是契約價值的百分之十,等於拿一塊錢便可以交易價值十塊錢的商品。因此,期貨交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另一個特性,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保證金分為「原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人必須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股價指數期貨是以特定股票市場未來某時點的指數(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後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交易人買賣指數的盈虧是由進場到出場兩個時點的指數差來衡量。由於股價指數是反映股票組合價值的指標,因此交易人買賣一張(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相當於買賣由計算指數的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合。
期貨合約均有特定的到期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然而股價指數並非商品,要如何交割呢?理論上,賣方可用指數所含的成分股交予買方,但實務上指數所含的成分股可能很多,交割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之交割係以現金為之,契約中均規定指數衡量單位的現金價值,例如臺股期貨每點 200 元,交割時是以每點的現金價值乘上臺股期貨指數漲跌之點數來計算買賣雙方應付或應得的金額,直接以現金結算。
期交所商品交易流程中有五個主體:委託人、期貨商、造市者、資訊廠商、期交所,其間的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交易人可至已經主管機關核可承作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業務,並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簽訂契約之期貨商、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期或貨交易輔助人處辦理開戶,三者的差別如下:
專營期貨商:凡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交易所及衍生性商品均可承作,因此交易人在專營期貨商處下單,得交易比較多種類的商品。
兼營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依其申請項目僅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如股價指數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所謂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開戶、接單及轉單,因其不能與期交所直接連線,故委託之執行須轉由其委任期貨商進行。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對交易人開戶資格有所限制,另外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對於開戶資格亦有明文規定。除以下各款情事外,均可至合格之期貨商處開戶:
開戶之文件:
一般自然人應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並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
法人開戶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公司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
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印鑑卡、開戶聲明書等。
期貨商並應指派專人就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後,方得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所以期貨交易必須親自開戶,不可委託他人辦理,此乃期貨開戶與證券開戶最大的不同。
期貨開戶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託契約與風險預告書,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期貨商在其受託契約中應載明事項計有二十一項,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有關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強制平倉之標準等條款,為避免未來交易時發生糾紛,客戶應詳閱受託契約之內容以瞭解權利義務,以免因未依約補足保證金致遭期貨商代為平倉而對簿公堂。至於風險預告書則係指期貨商提供期貨交易人有關期貨交易風險之說明書,其內容包括期貨交易之財務槓桿效果、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市場之風險等,目的在使交易人瞭解期貨交易之風險,進而衡量風險承受之能力後再進行交易。
期貨交易人皆可直接向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下單,惟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接單後須轉單至委任期貨商處執行買賣申報,不似專業期貨商或兼營期貨商於接單後直接進行買賣申報。
交易人必須依期貨商所定之保證金標準(期交所對此標準有基本要求)繳交保證金後才可以從事股期貨交易。例如期貨商規定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台幣 12 萬元,維持保證金為新台幣 10 萬元,則交易人需準備新台幣 12 萬元以上方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交易人如果存入比原始保證金更充裕的資金於期貨商之保證金專戶,比較能避免價格劇烈波動時因為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而遭斷頭出場之結果。
交易人買賣期貨應繳交期貨交易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
手續費,係由期貨商與交易人商議而定,完全由個別期貨商視其成本及市場狀況與交易人商議而定。同樣的,交易人亦可視期貨商之服務內容及收費金額,自由選擇收費較合理之期貨商,委託其交易台灣期貨交易所相關商品。
期貨交易稅相當於契約總價金之千分之 0.25 ,以股價指數期貨 4000 點,契約總價金之千分之 0.25 為例,交易一口單邊之股價指數期貨,約課徵交易稅 200 元( 200 x 4,000 x 0.25 / 1,000 )。
否,因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未來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保證。交易人於期貨商處完成開戶手續,並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後,才可下單交易,與證券交易成交後才繳款不同。交易人不論是開新倉或是補繳保證金,均必須撥款至期貨商指定專戶。
本行期貨交易的指定帳戶設於彰化銀行仁和分行,期貨交易帳戶為 5321990 + 期貨交易人之 7 位數期貨交易帳號,共 14 碼。
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時應說明帳號、買賣別、交易數量、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合約月份等資料。例如帳號 003522-4 ,賣一口六月之臺股指數期貨 9500 點(限價單)。
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除當面委託外,得以書面、電話、電報、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電傳視訊等方式進行委託。
本行期貨網路下單的網址請點這裡
委託人可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期貨交易,惟於開戶時必須註明代理下單者,並且本人應自行承擔經他人代為下單之買賣交易。 另主管機關已開放期貨經理事業經營權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前,得通知期貨商撤銷原委託,至於更改委託,除減少數量外,應先撤銷原委託,再重新委託。
成交價格係經市場集合買、賣委託後競價而產生,目前規劃每十秒競價一次。市價委託如無相對買方或賣方,是有無法成交之可能。
期貨商與委託人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中之規範進行。交易人亦可提請 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如調處不成,最後則為循法律訴訟途徑。
交易人在同一帳戶內所交易之期貨契約係採淨額法計算;若交易人在多家期貨商開戶進行之期貨交易,則以總額法計算其部位。 交易人如同時在多家期貨商交易,則當其持有部位超過規定時,期交所將通知該交易人所屬之所有期貨商,不得接受該交易人之新增部位委託,至於應先了結何期貨商之部位,交易人可自行決定。
假設一交易人於八月十日上午賣出一口九月臺股期貨,成交價為 4,500 點 ( 原始保證金 13 萬元,維持保證金 11 萬元 ) ,當日收盤結算價為 4,600 點。八月十一日盤中行情劇烈波動,期貨商以 4,900 點進行洗價,當日收盤價跌回 4,600 點。八月十二日行情持續下跌,收盤價為 4,250 點,八月十三日於以盤中以 4,100 點買回平倉,整個交易過程之保證金及損益情形如下:
日期 |
八月十日 |
八月十一日 |
八月十二日 |
八月十三日 |
繳存保證金 |
13 萬 |
13 萬 |
13 萬 |
13 萬 |
損益試算 |
(4,500-4,600 |
(4,500-4,900) x200=-80,000 |
(4,500-4,250) |
(4,500-4,100) |
保證金淨值 |
13 萬 -2 萬 =11 萬 |
13 萬 -8 萬 =5 萬 |
13 萬 +5 萬 =18 萬 |
13 萬 +8 萬 =21 萬 |
是否追繳保證金 |
否, 11 萬 =11 萬 |
是,補繳 8 萬, (13 萬 -8 萬 =5 萬 ) |
否, 18 萬 >13 萬 |
否, 21 萬 >13 萬 |
可否申請提領 |
否, 11 萬 =11 萬 |
否, 5 萬 <11 萬 |
可, |
可, |
交易損益 |
-2 萬 |
-5 萬 |
+5 萬 |
+8 萬 |
臺股期貨契約交割採現金交割方式,期交所以最後結算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各成份股在股票市場開盤後十五分鐘內之平均價所計算之指數作為最後結算價,故期貨商將以最後結算價對持有到期交割部位之交易人進行損益結算作業,交易人須以現金進行交割。
交易人可以透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之網站得知訊息,其內容涵蓋臺股指數期貨交易之契約規格、風險控管之執行、保證金之收取標準、電子交易系統等等。